一、结婚登记所需资料和办理程序 (一)登记条件 1、当事人至少一方常住户口在四川省,或至少一方经常居住地在彭州市并领取了有效居住证; 4、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5、当事人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1、当事人的有效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双方户籍不在成都市的还需提供有效居住证;现役军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军(警)官证(士兵证)和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1、当事人至少一方常住户口在四川省,或至少一方经常居住地在彭州市并领取了有效居住证;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1)双方当事人的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的有效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双方户籍不在成都市的还需提供有效居住证;现役军人应提交有效居民身份证、军(警)官证(士兵证)和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信息及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债权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并需现场签名)。备注: 1、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必须一致;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和目前婚姻状况应当一致。 2、离婚协议书用A4型60g以上规格纸张书写或打印,需在登记员面前现场签字、按指纹。 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 自冷静期满后的次日开始计算,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持申请时提交的所有材料和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签发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登记,签发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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