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治理扬尘污染 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 保护生态环境 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加强 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今日曝光两起典型案件
2024年4月接投诉举报,晏家店子旁有人倾倒建筑垃圾,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随即到彭州市文化西路(晏家店子旁)空地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现场倾倒有建筑垃圾,有一车辆正在倾倒建筑垃圾。经现场询问,车辆驾驶员尹某承认自己驾驶车辆在现场倾倒建筑垃圾并对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了现场指认。经立案调查,尹某从成都市某区工地装载运输的建筑垃圾,并将所运输的建筑垃圾违规倾倒在彭州市文化西路(晏家店子旁)空地。尹某违规倾倒建筑垃圾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之规定。 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24年4月,接投诉举报某建设项目土石方未湿法作业。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该项目总平工程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项目正在进行土石方作业且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也未见洒水抑尘设备。经询问,该项目施工单位为四川某有限公司。经立案调查,确认四川某有限公司在彭州市某项目总平工程施工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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