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焚烧垃圾 会产生大量的有害物质 不仅污染空气质量 而且会对人体产生严重的危害 今天 彭小环就继续来“以案说法” 2022年10月29日,接举报投诉,彭州市丽春镇君平街社区七组成都市和谐鑫力峰建材有限公司内焚烧垃圾。经立案调查,确认成都市和谐鑫力峰建材有限公司在露天场所焚烧废弃物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3年3月15日,接举报投诉,有人在濛阳街道三王村焚烧废纸,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濛阳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初步调查后,发现该废弃物为肖某焚烧。 以上行为违反《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成都市和谐鑫力峰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对肖某作出罚款120.00元(大写:壹佰贰拾元整)的处罚决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除了以上焚烧生产生活垃圾 是违法行为 广大市民及企业
请正确处理生活生产废弃物料 不得随意焚烧 污染大气环境 如发现焚烧垃圾等违法行为 可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让我们 共同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彭州生态环境 《【以案说法】图省事?随意焚烧垃圾不可为》[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