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跨重庆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含灵活就业)参保的; 2.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每个参保地均不满10年需转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注: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四川省行政区域流动就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1.成都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非成都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我市单位参保职工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我市累计缴费满10年的; (4)港澳台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本市为缴费时间最长所在地或最后最长缴费所在地的。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彭州人社局 《12333全国统一咨询日活动|社会保险篇(成渝协同)》[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