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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护水生生态,彭州市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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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8 17: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

放流鱼苗补生态
共护环境创和谐
呵护生态环境

今年以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办理渔政类一般行政案件共计8件,其中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件7件,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件1件,对14名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秉承“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理念,当事人在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及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见证下,在捕捞河段放流鱼苗,积极实施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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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当事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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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上述14名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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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法开展捕捞行为的人员,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要根据市农业农村局价值评估结果放流鱼苗,补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保证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今年以来,已开展增殖放流活动6次,放流鱼苗5万余尾。在增殖放流的同时,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还就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的目的、意义以及相关案例对现场群众进行讲解,让广大群众对渔业生态保护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切勿因法律意识淡薄损害生态环境。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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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需要根据综合研判放流水域生态环境因素,科学向水域补充濒危保护、特有珍稀、生态经济类型的渔业资源。盲目放生可能打破水生生态平衡,对水生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情节严重者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在此,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呼吁大家,积极参与到科学的增殖放流活动中,不乱放滥放外来入侵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物种,用实际行动呵护彭州市水生生态,共同为全面打造立体山水彭派之城贡献生态力量!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呵护水生生态,彭州市开展增殖放流活动!》[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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