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管理水平,打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服务营商环境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的柔性执法新举措,让综合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典型案例 彭州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生猪)案 彭州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40头未经检疫申报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的行为,构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生猪)的违法事实。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应当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深刻认识检疫申报的重要性并积极整改,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10%罚款的从轻行政处罚。 彭州市某三家经营店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 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彭州市某美容店、彭州市某浴足店、彭州市某某浴足店等三家单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为顾客做脸、精油推背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已构成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事实。 三家经营店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之规定。
上述三家经营店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但鉴于上述三家经营店属首次违法,从业人员仅一人且体检后结果合格,社会危害后果轻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绝不是“为罚而罚” 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 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坚持 刚性执法与柔性服务相结合 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用管理的“人情味” 进一步提升市场经营主体的“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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